4月27日下午30️⃣:00📅,杨女士诉中山市隆发贸易有限公司一案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我院法律诊所学员陆广阳和诊所老师张红梅受委托作为原告方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我院08级行管班及诊所同学均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该案是我院第三期法律诊所无偿代理的第二宗法律援助案件。原告杨女士于2006年11月1日入职被告中山市隆发贸易有限公司🤽🏿♀️🍉,任文员兼职仓管🎫。原告入职以后👩🏼🔬,被告一直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于2009年10月13日☣️,无故辞退原告。故原告于2009年10月28日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原告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为此🧘🏽♀️,杨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并找到我院法律诊所寻求帮助。
尽管同学们的实案代理经验较为欠缺🥃,但是他们都能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热情投入了案件的开庭准备工作。在张红梅老师的指导下,袁星星、陆广阳🛼、张蓉蓉👫、林文静同学组成了工作团队,利用课余时间🧛🏿♀️,多次进行了案情梳理、证据分析重组、代理意见整理🧑🏽💼、辩论策略选择、模拟开庭等各种开庭前的准备💆🏻♂️。
开庭审理过程中👷🏻♂️,面对被告的代理律师,我方代理人毫不怯场👩💼,通过有力的证据⛓,层层深入论述了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主张的双倍工资赔偿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等观点及其法律依据。尽管对方代理律师经验丰富,但我方代理人也表现出色🧑🏻🦯👲🏼,对被告代理律师的观点进行了驳斥🧆。最终🧎🏻♂️➡️,经法院主持双方调解🫗,被告中山市隆发贸易有限公司同意于2010年5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杨雪仪女士13000元的赔偿金🏬🧦。
庭审结束后,法官和被告代理律师对我院诊所同学的出色表现表示赞赏✯,也对我院开设的法律诊所课程给予了很高的评价。本案的原告杨雪仪女士也衷心感谢我院法律诊所提供的无偿代理🚣♀️。
通过此次实案代理🫴,诊所的同学不仅锻炼了自身的心里素质😮,而且大大地提高了自身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此案是我院法律诊所在中山市代理的首宗案件,诊所学员代理案件的严谨态度和良好的专业素养给中山市的司法从业人员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相信通过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我院的法律诊所能在珠三角地区不断扩大自己的影响力,为珠三角地区的法律援助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